住建厅:关于继续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10-28 浏览量: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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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有序推进,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延期后的资质证书。


  三、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受理时间及其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农艳、王燚;联系电话:0771-2260068、226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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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以及《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旧标准衔接换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延长原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中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按照原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功能开放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取得新标准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进青备案,具体备案要求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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