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9月1日起,房屋市政项目通过“市平台”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4-07-26 浏览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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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23〕291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监管,有力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信息化水平,深入推动“数字住建”建设与应用,加快构建“互联网+监管”制度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应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手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手册》,通过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生命周期平台”,网址:https://blmp.cdzjryb.com/)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实施见证取样和实体检测(作业指导书详见附件);二是通过“全生命周期平台”依法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二、预拌混凝土试件管理要求


  (一)试件取样环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应指导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能清晰记录取样和制作混凝土试块过程的摄像头,摄像头应与“全生命周期平台”中“成都市智慧工地系统”联网,视频资料保存于施工现场不少于3个月。


  (二)试件试验环节: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检测机构将混凝土试件试验关键数据(试验时间和压力值)实时上传至“全生命周期平台”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要加强宣贯培训,采取“线上+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在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对抽查发现落实有关要求不到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相关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等方式处置。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作业指导书-管理部门.docx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作业指导书-检测机构.docx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作业指导书-项目人员.docx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3日


  (联系人:宁文,电话:028-86632330;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771356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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