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联达造价圈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3-12-08 浏览量:126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省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地为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企业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省厅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和各自贸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2.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核查工作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023年12月20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其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考核。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资质延续工作。各地要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要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各地自2024年1月起,每半个月将合格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厅(详见附件2),省厅将适时开展抽查。对于审核合格的企业,省厅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换发电子证照,届时企业可在系统内自行下载。2024年9月30日后,省厅不再接收市级上报的合格名单。
三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7688
电子邮箱:jzyggc.szjt@ln.gov.cn
附件: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合格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V
继贵州省住建厅2023年10月27日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通知后,本省建筑业企业反响强烈,纷纷表示延续时间太短,随后由六市建筑业协会牵头联合上书贵州省住建厅,申请资质延续给予本省建筑业企业流出缓冲期,随后贵州省住建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和了解各省资质延续政策后再次发布资质延续补充通知。
11月24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补充通知》。
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共有2种方式:
1.经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2.企业可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附件),对延续条件进行承诺,由主管部门直接换发、打印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
编者注:此前黔建建字〔2023〕34号文提出,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通过本次资质补充通知看来,还是给企业留出了一年的缓冲期。
此前,吉林、安徽、广西、内蒙古、重庆、浙江、江西、四川、河南、云南、上海、海南、广东、贵州、山东、宁夏、北京、天津、西藏、河北等20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厅发资质延续如下:
吉林、宁夏、江西: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浙江、四川、安徽、广西、云南、河北: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西藏:有资质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
其他省份需按规定进行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