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网络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5-06 浏览量:60
问:联合体成员间的资质如何确定?
答:我国处于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初级阶段,具备“双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数量有限,不足以保证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将联合体承包作为过渡予以规定,但其对联合体成员间的资质如何确定并未说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成员间资质的法律依据有:
《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