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造价工程师圈儿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11-23 浏览量:272
近日,多省市公布最新评标专家费用标准!
江苏省:评标专家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吉林省:10月1日起,评标专家费用400元/人,跨天的每天1200元。
浙江省杭州市:2小时以内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为200元/小时。
江苏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
评标专家费用不低于500元/人;资深专家可以上浮50%-100%!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4类人员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10种情形,取消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一)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四)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
8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400元的基数支付。
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0.5小时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
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在8小时以内,或者20:00时以内。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
评标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4小时以内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浙江杭州
近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杭州评标劳务报酬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因个人原因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审费用为200元/小时,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2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50元/小时;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标时间12小时以内的,超过8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00元/小时。
评审时间超过12小时的,12小时以上部分的评审费为50元/小时。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的数0.5小时以内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补充阅读: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2022年,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各类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经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交易的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浙财采监〔2017〕3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二、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三、工程建设类(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文)以及前期物业、国企招标采购等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四、使用库外专家的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或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