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岩土新鲜事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5-30 浏览量:222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的管理,有效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我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2023年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认定和管理,以及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一)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专家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认定专家入库、专家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专家根据当前工作领域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教学、科研、其他等9个方向;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划分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检测等3类,具体详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表达能力。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起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五)无人民法院失信记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身体健康并具有满足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申请。拟入库专家应当向区质安管理站提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推荐申请表》。
(二)入库认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专家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的专家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入库专家。
(三)专家认定期限为3年。认定届满,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起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地方标准;
(三)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方面的检查、督查;
(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七)担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培训师资;
(八)专家开展工作时,其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九)参与安排工作的专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十)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排的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四)对本人参与安排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行为后果负责;
(五)不得擅自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区质安管理站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六)尊重科学,顾全大局,维护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核实后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工作,在从事专家工作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结论,意见有明显错误的;
(四)超越专家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范围,擅自发布不当言论,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经查实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与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承接工作任务的;
(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遇有以下情况发生时,经专家委员会核实后专家资格即中止: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符合中止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质安监〔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质安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入库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