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倒查社保3个月

信息来源:建设库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9-29 浏览量:255

  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实施。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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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更新部: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由我局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局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建筑业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负责人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局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地点选择金华市→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二)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若提取到的资质包含三级资质,则办件自动不予受理,系统提示:您的资质证书包含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请注销或换领二级资质证书后再申请市级资质延续。


  (三)净资产由企业自行填写并承诺,针对分公司人员、试验员、技术装备等无法校验的情况,企业可在表单附件中上传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试验员证书、设备购置发票等附件材料。


  (四)本通知自10月15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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