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优路造价工程师 关键词: 造价工程师 时间:2024-05-07 浏览量:273
日前,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具体内容是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
此次发布的两个《准则》中对于造价工程师都有所规定,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必须配备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是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行为进行的直接规范。具体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
1)第五条 企业经营原则中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专业、高效、满足多样化需求的造价咨询服务。
2)第八条 人员管理原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组织结构体系,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便于人员闭环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交纳社会保险。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鼓励员工更新知识结构,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技术交流和继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或变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变更或变动手续。
2、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该《准则》中对于造价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