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地住建局:对项目经理、总监实施在岗履职记分制!

信息来源:优路教育 关键词:  项目经理  总监 时间:2024-04-11 浏览量:246

  近日,西安、上海、山东临沂已推出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记分制度。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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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五条  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记分结束时间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


  2.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3.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


  2.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


  4.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第四章 记分运用


  第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9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警示约谈;市住建局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总监参加培训和考核;


  (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累计记分满12分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取消该项目当年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资格。


  第十三条  记分周期届满,项目经理、总监记分6分以下的,记分清零;记分6分以上,但经警示约谈、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


  项目经理、总监培训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总监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考核的,按照第十二条(二)规定处理。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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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依据项目经理和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记分分值不封顶。


  第八条(记分处理)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12分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5),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20分不足30分时,除进行上述(二)中处理外,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参加工程质量安全类个人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企业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6)。对项目经理(总监)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时,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除进行上述(二)(三)中处理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出具《上海市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通知书》(附件7)。项目经理、总监在停止执业期间,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总监。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记分值达到30分不足40分时,停止执业3个月;记分值再每增加10分,停止执业增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停止执业时间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之日起计算。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未达到12分或者达到12分已按照规定处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未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等处理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六)《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


  (七)记分工作纳入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年底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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