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3-12-29 浏览量:78
晋建审函〔2023〕8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明确延续工作具体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三、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序申请延续,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向我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现对我公司申请资质证书办理相关业务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企业此次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业务,已明确知晓现行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有关要求,并已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本人及本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及提交资质证书业务办理的相关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无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3.本人及本企业自愿接受资质核发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积极配合相关检查。申报材料中涉及企业资产、主要人员、主要技术装备的有关材料等内容,自愿接受实地检查考核,所属人员就业、职业资格证书、社保信息等信息同意授权资质核发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核查。
4.本人及本企业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5.本人及本企业因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业绩项目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或符合依法撤销企业资质情形,导致被撤销资质的,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企业名称(全称):
年 月 日(必填)
注:1.有企业名称的地方全部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名的地方全部加盖手印。
2.此承诺书请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共同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