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工程智库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12-18 浏览量:103
12月1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按《新资质标准》开展资质审批,2025年10月31日前申请换证。具体内容如下: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等工作,高效规范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申报和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按照《管理办法》《新资质标准》和《指南》明确的相关流程及时限等要求,正常办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事项。
二、资质审批事项及办理途径
(一)原检测资质证书换证。
1.换证流程。按照原检测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现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现有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办理换证业务,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点击“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换证(新资质标准)”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满足《管理办法》《新资质标准》等要求。满足相关专项资质(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或综合资质(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要求的现有检测机构可直接申请换发对应的专项资质或综合资质证书。
2.具体时限。现有检测机构应在2025年10月31日前按《新资质标准》申请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其原检测资质证书作废。
(二)其他资质审批事项及途径。
1.原检测资质事项办理。换证前现有检测机构原检测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旧资质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提出申请。
2.其他事项办理。检测机构按照《新资质标准》办理新设立、增项(增加参数)、综合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提出相应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新旧资质的换证工作关系到全省现有检测机构,涉及面广,为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经营和业务影响,需要换证的现有检测机构及新设立的检测企业可在办理相关事项前做好检测场所、仪器设备、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各方面准备工作,及时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更新完善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库中企业基本情况、场所、设备等信息,以及人才信息库中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等涉及资质审批的相关信息。同时,及时将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要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和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明确负责人员,主动靠前服务。
(三)资质审批机关要加强专家评审全过程监管,按照《指南》要求,根据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坚持专业覆盖的原则,由专家库使用人员登录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专家选取、确认等过程必须有监督人员监督,对于不能参与的专家须填写明确理由,并经监督人员确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专家,资质审批机关应及时进行记录。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后,资质审批机关须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上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政策的宣贯,畅通政策问答渠道,及时将资质办理最新政策要求和服务举措传达到辖区各检测机构,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同时,要切实履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