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解答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8-23 浏览量: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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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换领建设部颁发的二级资质证书流程是什么?


  涉及省级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如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证书换领建设部颁发二级资质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事项,进入后选择换证事项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将申报材料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导出并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包上传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软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企业将zbb格式数据包上传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时请注明:xxx企业向建设部申请办理xxx资质证书换领。


  我省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续?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我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资质延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及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企业主要人员用于资质申请时的人员社保及雇佣关系考核要求是什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企业升级或增项资质考核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注册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1.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2.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4.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我省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申请?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要求,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如何办理?


  申报省级建筑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时,企业需先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并审核通过后,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选择相应事项在线办理。


  人员有多本证书可以同时使用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五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技术负责人业绩有年限要求吗?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作年限要求。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再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有关工程业绩至少包含2类工程。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的工程业绩为例,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1座或多座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认定为1项工程业绩;除水闸工程外,技术负责人还应主持完成过至少1项工程业绩,并对应资质标准中其它6类工程的至少1类。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本类别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专业或标准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过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以作为个人业绩认定,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以作为个人业绩认定。


  《标准》中业绩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需按累计指标考核吗?


  《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再如: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9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3)年完成宽带接入入户工程 1 万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宽带接入入户工程 1 万户”即视为1项个人业绩,不作时间跨度限制。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必须是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吗?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418号)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该项目作为哪位项目经理业绩?


  以变更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经理作为业绩完成人员认定,即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备案的项目经理为准。


  省外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为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吗?


  省外除交通、水利、通信业绩外,其余业绩均需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且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即个人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应当为B级及以上。若个人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尚未录入,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要求,则个人业绩信息应在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块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数据要求。上述业绩未进入全国平台或未满足相应模块数据等级的均不予认定;涉及专业厅局(交通、水利、通信等)的省外个人业绩应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个人业绩库”,由相关专业厅局负责审核。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迭代升级改造过渡期间,前述除交通、水利、通信外的省外业绩可按照省厅官网“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工作提示”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传相关材料进行资质申报。


  超越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的工程业绩能认定为个人业绩吗?


  不可以。


  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资质还存在吗?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已被取消,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证书换领建设部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流程是什么?


  涉及省级颁发的工程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如交通、水利等方面的丙级资质等)证书换领建设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具体流程如下: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找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新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事项,进入后选择换证事项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将申报材料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导出并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包上传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软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企业将zbb格式数据包上传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时请注明:xxx企业向建设部申请办理xxx资质证书换领。


  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相关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企业用于资质申请时的人员社保及雇佣关系考核要求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企业申请资质考核人员近一个月社保和雇佣关系,社保和雇佣关系不一致的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资质申报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不到怎么办?退休人员能不能使用?


  根据资质标准文件规定,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资质时人员社保信息提取自省大数据局社保数据库。如提示人员社保不符,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浙江省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录入”事项。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1.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2.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3.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4.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如何申报?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根据2020年我厅印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省建设厅,再由省建设厅转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进行受理。


  注意事项:


  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除房建、市政类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须按上述要求标记数据等级外,其他类别业绩在2024年1月1日前未完成上述要求数据等级标记的,需我厅出具业绩指标真实性核查意见。


  ②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升级(含新申请)、增项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省建设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有什么具体要求?


  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www.mohurd.gov.cn)查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相关规定了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具体要求。


  省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如何办理?


  申请前请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备案入库、项目业绩入库、技术骨干预审核等工作后,可经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资质申请: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核准)”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核准)”→选择在线办理。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资质申请操作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如果企业是新申请资质且有预注册人员的情况,可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系统,在注册数据“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号”中填写“预注册或申请中”,申报两个工作日后请及时查看系统“补正材料”是否需要补正,若无则说明该人员已预注册成功,预注册成功后请在浙江政务网将相关人员预注册信息补录至浙江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含二级)预注册信息补录事项,方可申报资质。在政务网资质核准通过后,可直接在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或“其他证照”栏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资质证书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预注册人员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申请正式注册到位并备案至省四库一平台。


  省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如何办理?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吸收合并、分立重组及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办理。申请前请先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备案、人员备案、项目业绩入库等工作。具体申请路径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重新核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重新核定)”→选择在线办理,在对应事项端口根据办事指南上的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进行办理(需先到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申报)。


  我省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即将到期,是否要办理延续?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我省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资质延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届满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是。


  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①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②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③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④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事项?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但是,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企业申请资质时技术负责人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认定要求是什么?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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