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提示函,逾期资质自动作废!

信息来源:资质吧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8-19 浏览量: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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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的提示函


冀建建市函〔2024〕1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各有关企业:


  2023年以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3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等文件,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换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提示一:注意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新的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特别注意:企业应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申报资质延续,避免出现资质证书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提示二:关于住建部审批资质及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的延续


  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在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我省颁发的试点资质(D2资质证书),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按照住建部要求由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资质核查意见》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注意事项:企业申报延续通过,取得住建部颁发的D1资质证书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省级D2资质证书内相应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提示三:关于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


  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换领D2(临)后,原三级相应资质自动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注意事项:


  1.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省级权限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住建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建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相应三级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3.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提示四: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三级资质成功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的


  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二)不涉及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的


  企业申请D2资质证书延续,延续通过后,证书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1.企业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


  2.延续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


  3.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请各地建筑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换领工作。


  附件:1.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2.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附件1


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一)企业授权委托书(授权谁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委托书中应明确被委托人联系方式),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书(向省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企业承诺书(模板附后);


  (四)企业需向住建部报送的延续材料(企业通过住建部审批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并按材料中对应要求盖章、签字。


  二、办理方式


  企业携上述材料原件至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3106房间,电话:0311-878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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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一、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指标遵照住建部要求。


  二、向我省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的: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不分等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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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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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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