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河南建投集团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6-27 浏览量:279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青建工〔2024〕19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站建设应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办理土地、规划和工程建设等手续。坚持“一站一资质”原则,原则上不允许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搅拌站。确因市场需求且满足当地预拌混凝土生产布局,所在地资质许可部门允许设立分搅拌站的,分搅拌站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依法经营。
二、加大资质动态核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象,适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我省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由资质许可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证书。
三、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禁止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禁止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擅自变更生产地址,确需变更的应取得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原资质证书作废,变更后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核定后重新发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发包、挂靠等检查内容纳入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无证经营
禁止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向建筑工地销售混凝土。对涉嫌存在无资质向建筑工地销售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惩处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禁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对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项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