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办/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且在一年内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将该资质转出的,核查资质转出企业相应资质类别业绩或资质申请时的业绩!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  资质 时间:2023-05-24 浏览量:381

640 (14).png


关于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湘建执函〔2020〕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为“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在注册地在本地的2022年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5%。不足2家的,按2家抽取。


  (二)重点核查范围:


  1. 对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2. 对在我厅权限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且在一年内至申请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将该项资质转出的,将资质转出企业纳入核查范围。对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的,核查资质转出企业近期相应资质类别范围内业绩或相应资质申请时填写业绩的真实性。


  二、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6月9日前)


  企业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二)核查阶段(6月10日-7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核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实地核查证书原件和在岗履职情况、查看经营场所、查阅资料等。


  三、核查内容


  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 企业资产情况: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


  2.经营情况:企业经营场所、厂房、设备及设施等情况。


  3. 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在岗履职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购买社保等情况。


  4.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购买社保等情况。


  5. 技术职称人员:考试类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在本企业购买社保等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查工作。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2.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核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核查情况汇总表和核查抽查情况表(详附件),于11月10日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3.我厅将视情况对核查工作进行通报,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062、88950065。


  附件: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


  2、省厅颁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抽查情况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1日


特别申明:本站的主旨在于收集建造师招聘,求职,政策,相关的知识,网站所收集到的公开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或用户投稿,并不代表本站认同其观点,文字图片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联系我们删除处理。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手机端
公众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