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4-11-08 浏览量:136
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或按规定开展的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4.按相关规定提交的符合设计深度和数据精度要求的BIM模型;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消防安全性。
(五)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六)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适用。
(七)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八)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贯彻资源节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适用。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严格审核项目立项等批准文件。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省、市初步设计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项目场地(视情况而定);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项目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情况;
4.各专业组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讨论通过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有7名以上专家组成,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及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经技术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交各专业组组长复核;专业组组长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主动公开。
(四)经技术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审查活动。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半数以上审查专家应当从省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选择。特殊项目可邀请省外知名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调整的,还须经原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查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3.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