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印发,即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4-07-11 浏览量: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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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


  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二、异议处理规则


  (一)异议的提出


  1.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应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在电子平台上对相关异议进行受理、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公开。异议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电子平台保存。


  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采用简易招标法招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提出。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3.投标人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等开标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4.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5.异议内容应准确明了,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异议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进行人脸识别及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对招标人已明确答复的问题,异议提起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二)异议的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采用简易招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3.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鉴定、组织原评标、定标委员会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定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应报告行政监督部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召集原评标、定标委员会,并负责提供场地,复核意见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公布,招标人应根据复核的情况作出答复。


  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提起人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未向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投诉的,招标人可按程序办理签发中标通知书等手续。


  4.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


  1.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3.异议未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的;


  4.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5.异议书未提供有效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开标现场已通过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7.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事宜


  1.异议人通过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为平台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具有以上第(三)款第3、4、5项所述情形,经招标人指出后予以改正的,以异议人再次通过电子平台提交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


  2.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三、投诉处理规则


  (一)投诉的提出


  1.实行实名、书面形式投诉制度。投标人可通过电子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递交纸质投诉书,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投诉作出处理。


  2.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定标结果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上述应当知道之日按下列规则认定:


  (1)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线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视为应当知道之日;


  (2)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等开标事项提出投诉的,开标当日视为应当知道之日。


  3.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需附上异议书和异议回复;已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6)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佐证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应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存在授权代表投诉的应附上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的授权委托资料。通过电子平台提出投诉的,应进行人脸识别及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


  (二)投诉的分类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投诉事项有多项但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决定受理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书面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为收到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于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以行政监督部门签收之日为受理之日。


  4.除投诉事项涉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外,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签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行政监督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无新的事实依据再次提出的;


  (6)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三)投诉的处理


  1.处理时限。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处理方式。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由两名或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记录(含笔录,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名确认),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监督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内容不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且在开标、评标过程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影响;投诉内容虽然涉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但投诉人凭猜测、间接证据推断,缺乏直接事实证据,且被投诉人向招标人承诺愿意承担被行政监督部门查明投诉真实有效带来的风险(包括取消中标资格等)及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投标活动;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处理结果。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并按规定送达: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2)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驳回投诉;


  (3)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驳回投诉,并给予通报公示。


  4.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及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6)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四)其它事宜


  1.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2)近三年内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3)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2.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2)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将相关情况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3)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可以将其纳入抽取回避名单,拒绝其参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1)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2)伪造佐证材料的;


  (3)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4)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在处理投诉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及与投诉人相关的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调查的;


  (3)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


  (4)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5.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2)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3)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提醒投标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受理的方式、电子平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佐证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佐证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构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


  (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市、镇两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三)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


  (四)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本规则所述投标人包括直接投标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六)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上文中“2日”“3日”“10日”的规定均为自然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以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日止。原《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规则》(东建市〔2019〕63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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