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80%!

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招投标 时间:2023-11-22 浏览量:231

  11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加强招标文件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我省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2、依法依规设置投标人条件和评标标准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评标、定标规则不得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3、规范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不得超过两项,指标参数原则上不高于招标项目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将预制率或装配率作为业绩指标要求。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的定义应全文保持一致。


  4、规范各项设置


  除项目所需的设计、施工资质外,不得将工程勘察等其他资质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或加分项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施“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即工程总承包项目向F(投融资)或向O(运营)延伸,不得增加政府隐形债务。


  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的招标项目,涉及工程总承包的评审因素应当严格按照省厅的工程总承包有关规定实施,不得擅自调整且分值权重不得低于97%。涉及投融资、运营等其他评审分值权重不高于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5、保证工程款项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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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福建省促进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条措施》(闽建筑〔2023〕22号),保证招投标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情况,我厅起草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建筑业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 系 人:潘修文  传真:0591-87616918


  电子邮箱:309674113@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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