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4-19 浏览量: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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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制定、修订,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及图集和对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及图集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第五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企业业绩优先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各类工程奖项,可按有关规定作为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及图集;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图集,并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及图集工作计划;


  (二)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图集,并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四)完成省住建厅布置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福建省建筑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受省住建厅委托负责地方标准及图集有关技术审查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承担地方标准及图集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审查;


  (二)负责地方标准及图集编制过程的指导、协调、咨询等服务工作;


  (三)协助组织地方标准及图集宣贯培训、实施评估、复审修订等工作;


  (四)完成省住建厅布置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九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可制定地方标准及图集,主要范围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质量、技术等内容。地方标准及图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且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十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制定、修订必须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技术。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五个阶段。


  第十二条 立项阶段。由地方标准及图集主编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经第一主编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省住建厅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或省级建设类行业协会学会推荐后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经行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后,下达编制计划。省住建厅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规划下达编制计划。


  (一)立项条件。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相应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或在工程建设中技术成熟并有应用实例,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要求,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生产企业不少于3家。


  (二)编制单位条件。编制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较强的科研实力,较高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除省住建厅下达的重要的、综合性强的工程建设标准外,综合性标准参编单位一般不超过10家,其他地方标准及图集参编单位不超过5家。


  主编单位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科研鉴定成果或科技示范工程、优质工程等业绩,其中,标准设计图集的主编单位应具有相关勘察或设计甲级资质。主编单位不超过3家,第一主编单位为项目牵头人和负责人。


  (三)编制人员条件。主编人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图集或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经验,参编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编人和参编人员应为编制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地方标准及图集主编人不超过3人。


  (四)地方标准及图集立项后,项目名称、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对确需变更的,应在征求意见阶段之前,经原推荐单位同意后,由主编单位向省住建厅提出正式申请;变更主编单位(或主编人)的,原则上应同时经原主编单位(或原主编人)同意。


  第十三条 组织起草阶段。主编单位按照省住建厅下达的项目计划及时开展地方标准调研、论证、验证、编制等工作,并按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及图集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编单位将起草的地方标准及图集征求意见稿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制定(修订)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详见附表)表一、表二及附件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技术中心,由省技术中心负责向社会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并向不少于10位行业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主编单位根据省技术中心征集意见情况,及时对地方标准及图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将送审稿和《流程表》表四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阶段。省技术中心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等形式对地方标准及图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一)审查专家应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原则上从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中选取,人数应为7人及以上单数。对于重要的、综合性强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邀请省外权威专家,人数不少于专家组的1/3。


  (二)审查会召开前,每个审查专家独立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审查会形成《审查专家组意见》(《流程表》表五)。


  (三)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逐条审查标准文本,对审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组织协调,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技术审查不通过的,主编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无法协调一致的,主编单位可以提出计划项目终止申请。


  (四)主编单位根据审查专家组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及图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并将报批稿和《流程表》表六、表七等有关材料报省技术中心审核。省技术中心将审核后的报批稿和《流程表》表一至表八及有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五)省住建厅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报批稿进一步审查论证,主编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批稿经原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汇同《流程表》表九、表十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


  第十六条 批准发布阶段。省住建厅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及图集,并在门户网站公开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十七条 各阶段办理期限。地方标准及图集从计划下达到报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从计划下达到报送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征求意见阶段不超过3个月,主编单位形成地方标准及图集送审稿不超过2个月,技术审查阶段不超过2个月,主编单位形成地方标准及图集报批稿不超过2个月。主编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延期,延长总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终止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编写格式及编写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及《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等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图应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标准设计图集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方面基本统一,设计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建厅统一编号。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份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DBJ/T 13 - □□□ - □□□□


  标准代号-顺序号 - 发布年份号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设计图集按其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由省住建厅统一编号。


  (一)通用图集:为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适合在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用设计文件。编号由通用图集统一编号和通用图集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统一编号:DBJT 13-□□


  代号 - 顺序号


  图集号:闽□□□□-□-□□


  发布年份号-专业代号-顺序号


  (二)推荐图集: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达不到全省通用的标准图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省内部分地区推荐试用,经试用总结后提升为全省通用图集。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图集号:闽□□□□T- □-□□


  发布年份号-专业代号-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建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出版、发行由省住建厅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发布后应当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地方标准及图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地方标准及图集或者新地方标准及图集。新地方标准及图集实施后,原地方标准及图集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可向省住建厅反馈地方标准及图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省级建设类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地方标准及图集实施信息并集中反馈省住建厅。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实施后,省住建厅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地方标准及图集实施信息反馈情况,适时组织地方标准及图集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评估周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通用图集一般不超过5年,推荐图集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复审评估结果,对相应地方标准及图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1.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与现行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内容矛盾或大量重复;


  3.主要技术内容不再适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1.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图集已经修订的;


  3.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4.应当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省住建厅负责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及图集复审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及图集修订时,有变更主编单位和主编人的,原则上应经原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图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标准宣贯和培训;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 20日内书面报送省住建厅。执行地方标准及图集时,发现需要修改的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提出建议,不得擅自对地方标准及图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住建厅原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闽建科〔200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15〕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科〔2016〕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科〔2020〕17号)等文件同步废止,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制定(修订)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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