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工程质量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6-11 浏览量:90

  6月6日上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指南共319页,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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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编:510045;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信函及电子邮件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意见”。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技术指南


  1.目的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统一评审标准、步骤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科学、规范、公正、客观,编制本指南。


  2.设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以下简称《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


  3.适用范围


  3.1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


  3.2本指南所称资质评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提出资质申请的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场所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开展的专家评审活动。


  4.组织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制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评审、核准等审批工作。


  5.材料审查


  资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审查情况表》要求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评审方式确定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审批机关应根据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类别选择评审方式,按《资质申请类别及评审方式一览表》要求,研究确定具体的评审方式。


  7.现场评审时限


  资质审批机关应在实施现场评审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评审机构。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至5个工作日。


  8.延期评审


  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现场评审的,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由于检测机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资质核准。


  9.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组建的专家库成员。


  10.评审专家使用


  10.1评审专家应根据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类别,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由资质审批机关从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人数应根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由3人(含)以上专家组成,以确保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为宜。


  10.2资质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组成员与检测机构不得有利益关系,检测机构可以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10.3评审专家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的,须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由资质审批机关确定并变更专家。


  11.评审组职责


  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资质审批机关确定,负责现场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按照评审分工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


  12.评审策划


  12.1评审组长负责专家评审工作的整体策划,具体内容如下:


  a.制定《专家评审计划表》,明确评审组分工范围,并于专家评审开始前书面告知评审组成员和被评审机构;


  b.提前将被评审机构的申请材料分发给评审组成员,要求及指导各评审专家就其所负责的评审范围进行具体策划,特别是对现场试验项目的具体策划;


  c.备齐专家评审所需的相关书面文件。


  12.2现场试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覆盖申请主要检测项目的参数、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和关键检测方法,重点考核难度较大、操作复杂、标准规范近期发生变更,以及建设工程检测常用的项目;


  b.现场试验的参数应覆盖所有申请的检测专项,其中必备参数不少于20%;可选参数不少于15%;


  c.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经评审组确认后,可适当减少现场试验检测参数考核数量,但不应低于所申请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可选检测参数的10%。


  d.一年内获得资质许可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的能力验证或省级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结果满意的项目,检测人员等检测能力无变化的,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参数,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e.检测专项类别不同但检测对象、参数和方法实质相同的应视为同一检测参数。


  12.3对于下列试验项目,评审组可考虑安排盲样考核:


  a.能力验证或检测机构间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的项目;


  b.资质审批机关指定安排的项目;


  盲样考核的样品应保证其赋值、不确定度以及相关重要性能(例如稳定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尽量采用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样品由评审组提前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提供。


  13.评审范围


  专家评审范围应覆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场所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等要求,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的全部要素和被评审机构申请许可并经材料核查后的全部技术能力。


  14.评审流程


  专家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核查、现场试验操作考核、报告批准人考核、关键岗位人员核查、管理体系核查、信息化核查、评审内部会议、末次会议等内容。


  15.预备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确定现场考核参数及其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


  16.首次会议


  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专家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参会,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a.宣读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成员;


  b.宣读并签订《资质评审承诺声明》,强调公平、公正、客观原则,并做出保密、廉洁承诺;


  c.明确评审日程安排及评审组成员分工,讲解评审方法和程序要求,强调抽样评审风险及评审判定原则;


  d.检测机构负责人向评审组介绍机构概况、主要人员及迎审工作情况,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17.现场核查


  17.1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现场核查。


  17.2评审组应核查检测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申报资料核查检测机构人员(数量、职称、注册情况、工作经历等)、场所环境、设备设施、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体系运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检测参数开展情况等是否一致且满足要求。


  17.3评审组现场核查内容应包括:


  a.检测机构资历和信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b.检测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以及申请的可选参数要求。


  c.检测机构所有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记录等是否完整、规范。


  d.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办理的社会保险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社会保险应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f.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实验的计划和实施情况,重点关注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的结果;


  g.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参数检测报告的符合性;


  h.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


  对于设立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指定专家分别负责不同检测场所的现场核查。


  18.现场试验操作考核


  18.1评审组长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完善评审安排,按实际情况调整原拟定的技术能力考核方式、现场试验项目及试验要求,并与被评审机构沟通后确认。现场试验项目须进行书面委托,明确每个项目的试验要求。


  18.2现场试验重点考核内容如下:


  a.检测人员是否与所申报技术人员配置表相对应;


  b.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c.随机抽查提问,确定检测人员相关检测知识是否扎实;


  d.现场试验操作考核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完整、规范。


  18.3评审专家在现场试验考核时应:


  a.观察样品信息及状态;


  b.见证关键试验过程;


  c.观察试验设备和试验环境;


  d.对试验人员提问相关技术问题;


  e.关注其它应考核的内容。


  18.4对耗时较长的检测项目,评审组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或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18.5现场试验应尽可能利用被评审机构正在进行的检测活动进行,可选择盲样考核、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样品复测、常规试验等考核形式。


  18.6被评审机构应对现场试验项目出具记录和报告。


  18.7考核所需试样、设备、场地均由检测机构提供。


  19.报告批准人考核


  19.1评审组应采取座谈的方式对报告批准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对不具备能力的签字范围应进行删减,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a.报告批准人资历条件与其签字范围是否相吻合;


  b.报告批准人对其职责、权限、签字范围是否明确;


  c.报告批准人对签字范围内所涉及的检测标准、规范是否理解并掌握;


  d.报告批准人对检测报告形成过程和试验检测过程是否熟悉;


  e.报告批准人在签字范围内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判断的能力;


  f.评审组用于确认报告批准人能力的其他方面。


  19.2当检测机构所申请专项资质报告批准人考核通过的签字范围不能覆盖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则该专项资质评审不通过。


  20.关键岗位人员核查


  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重点核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有关要求。必要时,可通过座谈问答、场景模拟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21.管理体系核查


  21.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管理体系应运行不少于3个月,且进行过覆盖所有场所、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开展不少于1次内审活动。


  21.2评审组应依据《管理办法》《资质标准》及《通用要求》等文件要求,对被评审机构管理体系逐一进行核查,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a.机构的环境设施;


  b.机构独立支配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c.机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情况,提供量值溯源服务的机构能力的评价,校准/检定证书的信息;


  d.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检测机构间比对活动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关注能力验证或检测机构间比对活动的结果;


  e.机构内审和管理评审形成的纠正措施和改进的实施和验证;


  f.机构对人员培训计划与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的情况,以及培训实施的有效性评价;


  g.机构出具记录和报告的符合性;


  h.机构结果有效性的监控与评价;


  i.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改版或修改;


  22.信息化核查


  22.1 检测机构应当有建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含非结构化电子数据及结构化数据)的留存制度;


  22.2 检测机构应当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22.3评审组应对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运行有效性进行审查。通过查阅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有关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检测报告资料等信息对其进行评价。


  22.4检测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不通过。


  23.能力确认


  23.1评审组应根据现场考核情况,确认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范围,能力确认应基于现场考核的结果和评审组的专业判断。


  23.2必备项目或参数存在主要设备不满足、或人员能力不满足、或场所环境不满足且无法限时整改的,该必备项目或参数不予通过,该专项不通过。


  23.3可选参数的主要设备不满足、或人员能力、或场所环境不满足且无法限时整改的,该参数不予通过。


  23.4其他不符合事项经整改验证满足要求后能力予以确认。


  24.评审组内部评议


  24.1组长组织召开评审组内部会议,所有评审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包括:交流评审情况,了解评审进度,讨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根据评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审计划。


  24.2最后一次评审组内部会议应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认被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检测能力,确定评审不符合事项和问题,收集整理完善相关评审资料和不符合项证据,初步形成评审意见。


  25.与被评审机构沟通


  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主要负责人沟通评审的初步意见,确认不符合项和不通过检测专项、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及报告批准人等事项。


  26.末次会议


  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a.通报评审情况,宣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b.通报检测机构不符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


  c.检测机构负责人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在相关的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


  d.再次声明保密承诺,宣布现场评审结束。


  评审组应将检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原件全部归还给机构,并将评审整改项、不通过项清单复印件转交检测机构。


  27.整改验证


  27.1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专家应对其整改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并从以下方面确认其是否有效:


  a.机构对不符合事项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


  b.机构制订的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c.不符合事项是否已得到整改;


  d.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能否预防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7.2对于以下情况,评审组长或其指定的专家应到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验证:


  a.涉及可能影响检测结果有效性的;


  b.涉及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c.涉及仪器设备故障或部分欠缺的;


  d.对整改材料仅进行书面审查不能确认其整改是否有效的其他情形。


  27.3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被评审机构,评审组长应与评审组成员进行充分研究,及时作出不予通过或相关能力不予推荐的结论。


  27.4必备参数的整改没有通过,则该专项不予推荐,可选参数涉及的整改未按期完成,则该参数不予推荐。


  28.整改期限


  评审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专家评审组结合专家评审时间要求(不超过20个工作日)确定。


  29.材料上报


  29.1现场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等评审材料移交资质审批机关。其他纸质材料由被评审机构封存,并签订《被评审机构封存材料保存承诺书》。


  29.2上报材料以纸质材料原件为主,并附相关电子扫描文件,主要包括:


  a.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


  b.申请书;


  c.资质评审承诺声明;


  d.专家评审计划表;


  e.专家评审会议签到表;


  f.被评审机构封存材料保存承诺书


  g.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材料封存清单;


  h.其他需要上报的评审工作材料。


  30.终止评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报告资质审批机关同意后可终止评审工作:


  a.被评审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b.实际能力与申请检测项目严重不符,不能满足基本条件;


  c.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d.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e.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f.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g.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无法进行评审工作;


  h.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其他情形。


  31.影像留存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可对评审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以留存备查。


  32.监督要求


  资质审批机关应加强对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派监督员对现场评审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的具体要求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33.监督内容


  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监督评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审过程是否公平;


  b.监督现场评审纪律是否严肃,各方职责履行是否到位;


  c.监督评审专家是否独立评审,行为是否守规,结论复核是否认真。


  34.虚假上报


  评审组应如实上报评审结果,确保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结论真实、可靠。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应及时上报资质审批机关。


  35.违规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违反评审规定的评审组成员,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附则


  36.1本指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6.2本指南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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