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对12个月内变更超过两次、社保历史参保记录不连续等异常情况的人员实行到场备案并签订《承诺书》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4-05-09 浏览量: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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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中企业信息录入、主管部门审核等事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市住建局要求现对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审核办事指南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一)新设立企业信息录入


  1.省系统中企业登记时选择“属地”,必须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办公地址所属县(市、区)域一致。在附件中“营业执照模块”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信息填报承诺书》、佐证材料(办公场所租赁合同附出租方产权证或自有产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必须如实填报。


  2.附件中“任命文件模块”上传相关人员任命书(含: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工程师的任命书,原则上三个职务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上传总经理、总工程师社保到账证明。


  (二)企业信息变更


  1.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所属地变更或者企业原属地区域内地址变更的,需按照指南中“新设立企业信息录入”第1点的要求上传变更后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属地变更的另需上传变更后的工商变更证明(企业社保须同时迁入现属地,市属企业社保以市本级及鹿城区为认定标准)。


  2.已取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变更(包括原信息空缺补录)


  (1)空缺补录或者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补录或者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须为本企业入库人员(未入库的按“人员信息录入”指南录入)。


  (2)技术负责人需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最低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需提取省系统中的个人业绩。


  (3)上传个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历年参保记录证明(工作经历不得与参保记录冲突)。


  3.净资产、厂房设备等事项变更(包括原信息空缺补录)


  变更后或补录的净资产、厂房设备必须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三)人员信息录入


  1.人员首次入库


  (1)岗位证书、技术工人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


  ①省内证书由系统同步获取,证书列表“是否下载”显示“是”,企业只需上传证书扫描件。


  ②省内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的证书和省外所有非注册人员证书信息由企业手动录入,证书列表“是否下载”显示“否”。本类别证书需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为准,企业需上传证书扫描件及证书查询网址(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等,证书非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需同时提供认可证明)。


  ③上传个人社保到账证明。


  (2)人员职称信息


  ①证书列表上“是否匹配”显示“否”的,录入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需上传职称证书扫描件,同时需上传职称评审表、评审公告文件扫描件或官方查询网址(以上三选一,证书本身具备官方查询方式的除外,初级职称无需提供)。


  ②上传证书取得期间所聘用单位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如证书取得时的评审无社保要求的,须提交主管部门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发文。


  ③上传个人社保到账证明。


  (3)人员学历信息


  ①学历列表上“是否匹配”显示“否”的,企业需上传证书扫描件与有效的学信网查询证明。学历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上传企业承诺书、毕业生登记表(或学校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②上传个人社保到账证明。


  (4)人员简历信息


  ①企业在人员简历信息附件中上传个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历年参保记录证明。


  ②在简历信息附件中上传同现聘用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以及个人社保到账证明。


  (5)预注册人员入库审核


  ①学历信息、职称信息申报,均按照系统要求上报同时上传入库人员个人社保到账证明。


  ②预注册人员已完成入库审核,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回的,需提供书面退回申请报告,报告应由预注册人员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属地主管部门。


  2.人员信息变更


  (1)变更后所有信息栏信息需填写完整并按本指南上传相关附件。


  (2)原来已审核通过的内容,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充完整的,企业可上传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3.其他说明


  (1)省系统中所有上传材料须为原件扫描件或经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件扫描件。系统表单内标红星字段和红色字体均为企业必填项。


  (2)指南中的个人社保到账证明是指入库申请之日前一个月个人社保到账证明(在分公司缴纳的社保需上传分公司营业执照)。退休返聘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仍继续执业的,应上传养老金发放证明及返聘劳动合同。


  二、主管部门信息审核指南


  (一)企业信息审核


  1.企业归属地原则上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属地为准,如企业将产值统计、社保及税收缴纳在注册地址所在辖区,属地管理部门应当视为属地企业进行归口管理。


  2.主管部门按比例(比例自行确定)实地抽核新设立企业和注册地变更企业的办公地址,抽核要点:办公地址与营业执照办公地址是否一致(同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宜与其他同业公司共同办公);是否设有企业标志牌;办公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是否制定企业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资料审核或实地抽核时,须核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主要人员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发起注册地变更申请的,由变更后的属地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变更及人员入库审核,变更后一个月内应对该企业注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动态核查(特一级按资质标准核查,其余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如上级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遵照执行。),如资质不达标的则按要求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


  (二)人员信息审核


  1.主管部门在人员信息审核时,应对一年内变更(包括重新入库)超过两次的人员(审核时以社保缴费记录或刷脸记录为准)以及相关企业,和注册地一年内变更两次及以上的企业列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12个月内变更超过两次、社保历史参保记录不连续等异常情况的人员实行到场备案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1.为保障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纠纷或者恶意投诉,企业应由本单位专人进行申报,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在省系统信息录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予以扣分。


  2.对企业或人员在省系统入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举报人、投诉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涉及证书挂靠类举报、投诉的,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在社保与注册单位一致的情况下,举报人(投诉人)必须提供足以确认挂证事实的有效证据;涉及证书被冒用的举报、投诉,主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投诉人)、证书持有人及相关企业人员到场查证,如证书持有人不到场按无法查实处理。


  3.各级主管部门应完善信息录入机制并加强审核人员权限的管理,提升审核服务质量,每个申请事项实行7个工作日办结,对申请事项“不予通过”的原因实行一次性告知。


  4.请各县(市、区)按本指南执行,我站对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信息入库、业绩认定、信用评价等方面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并定期进行通报。


  本办事指南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人员信息录入办事指南》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市属企业相关问题咨询电话:0577-88828175,88828707)。


  附件:到岗履职承诺书.docx


  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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