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1-16 浏览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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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的通知》(建办质〔2021〕42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由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管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市安管总站负责市管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渝建质安〔2020〕57号)要求对专家进行管理,建立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系统”)。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以及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现状等资料,并办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高回填土层、渗水段、煤层瓦斯穿越段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交底时,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特别说明。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危大工程应实施全过程管理。管理流程详见附件2,监理程序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危大工程实施全面判定和动态判定。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牵头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邀请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存在的危大工程进行全面判定,填写《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详见附件4),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作为危大工程清单提交。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工程进度,对照全面判定表,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每月至少1次对项目危大工程进行动态判定,填写《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详见附件5)。鼓励施工单位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梳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等要求,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编制应充分考虑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包括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包括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盖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经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报建设单位审批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建设单位审批。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技术特别复杂或属于新技术以及施工工艺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六)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详见附件6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成立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及组长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应是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中专家。专家专业构成应当科学合理,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其他专家专业也应于论证内容有较强关联性。专家组成员中,在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专家组组长应由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中带★且论证内容涉及的主专业专家担任,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三)因专业特殊导致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报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经专家组成员推选,聘请专家也可担任专家组组长。聘请专家参加论证会时,须出示专家证书或提供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四)本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以及与本工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和组长。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1周前,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抽选专家;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达专家。专家应提前安排充足时间进行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实地踏勘。


  第十八条  专家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到达会议地点后,应尽快组建专家组,由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可以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询问答辩等方式开展论证,并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报告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给出明确的一致性意见,并附上专家相关信息(专家资格证、工作单位等)。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应向参与专家论证会的各方宣读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装订成册、签章齐全;


  (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相关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关图纸、说明等是否满足施工及验收要求,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报告意见应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论证报告意见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论证报告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报告意见逐条逐项修改,修改内容应单列形成清单并标明出处备查。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的程序,报经专家组组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论证报告意见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报告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的程序,并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与重新论证的专家组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参与组成。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件7。


  (六)专项方案的论证应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可参加专家论证会,职责为审核专家人员资格信息、参会单位人员资格,原则上不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建设、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建设、监理单位应派现场管理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填写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详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动态判定,在施工大门、现场作业区等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详见附件9),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等,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危大工程变更记录表详见附件10。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规划,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参与安全管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情况和旁站情况应分别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鼓励施工单位邀请方案论证专家参与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指导和关键节点实施时的现场指导施工。


  第三十二条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定”落实的要求闭环整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复核。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关键节点风险管控要求执行),由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四)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五)必要时,专家应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可邀请方案论证专家组长或由组长委托不少于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详见附件11),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全部结束、危险源消除后3日内填写危大工程销号表(详见附件13),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销号。


  第三十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判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安管总站和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抽查检查。


  监督抽查检查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市安管总站和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2. 危大工程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3. 危大工程监理程序图


  4. 危大工程全面判定表


  5. 危大工程动态判定表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7.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8. 危大工程交底记录表


  9. 危大工程公告牌


  10. 危大工程变更记录表


  11. 危大工程验收标识牌


  12. 危大工程验收表


  13. 危大工程销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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