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1-13 浏览量:36
关于征求《芜湖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建(规建)局(部),市建管处、质监站、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安服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芜湖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盖章)反馈到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陈昭君 ,联系电话:0553-2110000,电子邮箱:sjw5905124@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芜湖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试行)(1).doc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5日
芜湖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40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考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四条(配备标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考勤平台)
依托“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进行打卡考勤统计。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考勤设备安装
第六条(信息录入)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开工前完成与项目施工许可及合同约定信息相符的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录入,所录入人员信息需进行人证核验,具体信息应由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各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交底(告知)和日常检查时,应核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采集、录入的真实性。
第七条(考勤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安装及相关数据传输、运营维护负总责,安服单位应切实做好考勤设备的运营维护工作,加强对考勤设备的日常巡查,发现考勤设备异常要及时维护到位,并立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机构、市住建局监督指挥中心(联系电话:2110000)报告。
第八条(考勤设备要求)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安服单位选择安装主流品牌考勤设备,并且考勤设备需具备活体检测功能,即自动识别人脸是否活体,如相片、视频等造假行为应无法通过人脸识别进行考勤。
第九条(考勤设备安装位置)
考勤设备应安装在工地实名制出入口处,原则上工地项目部办公区只允许安装一台考勤设备。
安服单位应将考勤设备数量和设备编号录入到“互动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考勤数据传输)
考勤设备未采取直联“互动系统”之前,当天考勤数据应于48小时内传输“互动系统”后台,逾期视为无效考勤数据。
第三章 考勤规则
第十一条(考勤起止时间)
考勤开始时间:工程项目在开工(原则上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后30日内完成考勤设备安装及互动系统对接,并从对接完成次月开始实时考勤。
考勤结束时间:工程项目完成办理施工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到岗考勤率规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70%,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5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率参照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规定执行,即月度到岗考勤率不低于70%。
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低于规定要求的或不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考勤的,均视为不到岗履职。
第十三条(考勤规则)
关键岗位人员每天打卡考勤至少四次,中午12点前至少两次(第一次打卡记录D1,最后一次打卡记录D2,计算时间差t1=D2-D1),中午12点后至少两次(第一次打卡记录D3,最后一次打卡记录D4,计算时间差t2=D4-D3),上下午满勤时间都是2小时。当0< t <2h,t=实际时长;当t≥2h,t=2h;当天考勤时长T计算方法:T=t1+t2≥4小时,视为当天满勤。
第十四条(停工规定)
施工现场因故停止施工,由建设单位通过“互动系统”办理施工中止手续,并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停止人员考勤。复工前需现场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监督机构审核,恢复施工后次月开始实时考勤。
因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须正常考勤。
第十五条(请假规定)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因事外出,可提交请假申请,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关键岗位人员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当月施工天数的20%。
第十六条(人员变更)
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更换的,应通过“芜湖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进行人员变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变更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互动系统”进行人员变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处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实施总负责,应定期督促落实和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人员不按本办法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关注承建(监理)项目的日常考勤情况,发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按本办法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监督处置)
市住建局依托“互动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并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实时考勤。“互动系统”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低于规定要求的,经公示后系统自动扣除企业信用分(每个项目当月扣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最高不超过1分,企业当月全市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5分,信用分有效期为半年)。
“互动系统”每月将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月度考勤率低于规定要求的项目,推送至各相关监督机构。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监督机构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情形)
施工、监理、安服单位及其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考勤弄虚作假,具体如下:
(一)录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含照片)造假的;
(二)私自开发或利用移动客户端进行打卡考勤的;
(三)利用照片、视频进行打卡考勤的;
(四)异地打卡考勤的,如私自拆卸考勤设备携带到异地进行考勤的;
(五)通过第三方平台篡改考勤数据“中转”上传的;
(六)由他人代打卡考勤行为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情形处置)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按未到岗履职处理,并对相关单位扣除企业信用分5分(期限1年),企业信用降级1-6个月,同时责成监督机构进行立案查处。
安服单位及其人员参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暂停安服单位对接资格直至清出芜湖建筑市场。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中弄虚作假情形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考勤数据动态核查)
安服单位应定期自查所安装的考勤设备数据真实性,发现考勤数据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市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互动系统”后台对项目考勤数据进行大数据比对,随机动态核查项目考勤数据是否存在弄虚造假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