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注册建筑师 时间:2024-10-25 浏览量:19
10月22日,人社部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24〕3号 ),大家最关心的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删除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免考。也就是今后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再享受免考。
国土空间规划法定成果应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注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等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修改为“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
相比2017版,报考条件年限缩短1年。
重要条款如下: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二十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规划成果,应由实际参与规划编制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三十一条 有效衔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学协会,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推动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