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10-16 浏览量:60
10月11日,住建部发布两则建督撤字:
1、西藏一公司工程业绩不属实,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1人因“挂证”,应当撤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鉴于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4〕93号
西藏锦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富源凯旋城A区项目”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86号),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4〕92号
张某青:
经调查核实,2024年3月,你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省旭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7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