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延续,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购买3个月社保,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技术负责人为职称人员的,参照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9-25 浏览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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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针对省厅明确的“重点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计为注册建造师”规定,企业可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合理配置相关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仍按原《通知》要求购买3个月社保,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如技术负责人为职称人员的,参照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特此通知


  2024年9月13日


  (联系部门:建管处   咨询电话:6269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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