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9月15日起,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

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4-09-06 浏览量:249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对高级职称人员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高于30%视为剽窃!


  严肃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布更新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和常见虚假期刊目录。


  持续加强奖项、专利、项目、课题等各类业绩成果核验,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加强技术成果检测,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人员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对经知网、维普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相似率高于30%的人员,视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资格或撤销职称!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建设工程职称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7月25日,人社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就提出了严查剽窃、造假等行为。


  提出:申报人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是专门的、具体的、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01 申报人通过这4种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02 评审专家存在这八种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


  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03 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严厉查处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查看全文:人社部职称重大改革!2024年评审新政策


  四川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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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核推荐责任。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审核推荐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职称审核推荐工作。


  二、严惩职称失信行为。严肃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布更新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和常见虚假期刊目录。持续加强奖项、专利、项目、课题等各类业绩成果核验,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技术成果检测,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人员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对经知网、维普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相似率高于30%的人员,视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建设工程职称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紧跟产业发展前沿,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单位)分布、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强评审专家评审业务培训,提升专家评议质量。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审专家考核评估机制,对职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遴选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职称评审机制。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应认真落实核准备案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和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规则,完善职称评审线上量化赋分体系和专家回避制度。根据申报人数、职称专业等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按专业开展分组评议。鼓励全省建设工程职称实行封闭评审,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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