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住建部:撤销一建企特级资质!

信息来源:张湧建造师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9-03 浏览量:52

  8月1日,住建部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公告(建督撤字〔2024〕59号、建督撤字〔2024〕67号):


  决定撤销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因业绩不属实,决定撤销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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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布《建督撤字〔2018〕101号》,因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撤销其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及相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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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相应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书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通过“四库一平台”显示,这两项被撤销的资质为去年年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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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环城乡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喀什金成电子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实。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19号),你单位于2024年4月1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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