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工程建设微平台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6-27 浏览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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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类问题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四、《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五、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六、其他问题
一、综合类问题
(一)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等。
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第77号令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2018年12月22日修正、2022年3月2日修改)。
同时,请企业注意,近年来住建部陆续出台政策对资质标准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过调整,资质申报时应一并学习掌握。如《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规定,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同时调整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中将净资产要求表述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从哪里可以获取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政策?
答:可在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或部门规章等栏目获取。
(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流程是:企业在线申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住建厅窗口受理→省住建厅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审查意见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系统进行陈述,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更换和补充资料。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企业可致电省住建厅官网“政务服务公示”专栏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五)申请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业绩核查时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
(六)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七)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八)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资质申报中企业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九)资质申报时对主要人员社保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住建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资质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企业人员社保购买情况进行查验。
(十)省外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办理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72号)。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有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证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在哪里可申请证书换领?
答:目前换证功能已开通,企业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住建厅”,点击相应资质类别的“换证”事项,提交换证申请,等待审核完成并公示、公告后,企业即可下载新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申请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填报其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等基础信息,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承诺书等。
(四)企业申请换证是否考核业绩?
答:不考核。仅需填写近5年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基础信息,且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企业原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时,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例如,企业2024年6月10日通过换证申请,如该企业原来没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
(六)哪些资质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流程如下:企业在“住建部官网--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栏目找到相应资质类别的升级事项,按照要求填报,生成zbb格式数据包,提交至省政府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我厅会将数据包上传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成功后需告知我厅,我厅将重新核发省级资质证书。
(七)企业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换领部分资质?
答:企业可综合考虑经营范围调整、资质维护成本等因素,自愿选择放弃换领一项或多项资质,提出申请时在系统中操作即可。
(八)企业换证后办理延续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换证后办理延续的,需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请企业认真学习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及其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11月28日,我厅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依据的文件有哪些?
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等,企业申请延续应认真学习前述政策,主要规定摘录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四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二)《通知》所述2024年12月30日之前资质有效期届满、自动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相关资质在系统中自动予以延期。企业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返回系统首页,进入“用户中心”-“资质证书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证书。
(三)《通知》第二条“二、关于省和市州级权限审批的资质”所述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届满前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
答: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因此,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建筑业企业应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依此类推。
企业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勾选相应资质类别延续事项办理资质延续。
(四)《通知》第三条:“三、关于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所述相关资质包括哪些?这些资质下一步如何办理资质延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及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甲乙级资质等。
2023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明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什么内容?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延续的,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需满足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的社保证明材料。
3.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受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企业资质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规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即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则该企业资质将于2025年1月1日自动失效;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之规定,资质受理部门将正常受理企业延续申请,但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议企业提前谋划、预留延续时间。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延续?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质〔2019〕168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八)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业绩吗?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的,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须提交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无须上传业绩证明材料。
(九)企业换证通过后多久可以申请延续?
企业可在换证通过后自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应在届满3个月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在届满60日前)随时申请延续。
四、《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3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证明材料有何要求?
答:证明材料中应体现工程项目全称(需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项目名称一致)、工程项目规模指标、工程项目班子成员(主要应包括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能证明工程项目真实性、项目和人员匹配性的信息,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市州一级住建部门出具。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相关政策中的业绩和人员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在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严格按照文件附件1表格对应关系)的资质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所提供的母公司业绩需满足子公司所申请资质对应业绩的指标要求,同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若企业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其母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五、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22日,我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2〕205号),对直接申办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优化资质审批政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等事宜作出了要求,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按“首次申请”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如何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申报前是否需要注销原有资质?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的,可依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按“资质升级”申报,也可依《通知》要求按“资质增项”申报,申报前无需注销原有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替换。
(四)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作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如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申报资质时,以带业绩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报资质的,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
答:员工先后受聘于不同企业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受聘于新企业时,原企业应再聘用其他满足条件的人员以确保企业人员配备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的,审查机关将可能对先后涉及的企业同时发起动态核查。对于同一人员短期内用于不同企业的情形,将通过系统智能比对、现场核实、查验社保等手段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打击借用人员申办资质后随即抽离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六)《通知》所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原则上需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网站可查询,无网查信息或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业绩真实性或人员业绩对应关系的,审查机关通过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或查验人员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社保缴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六、其他问题
(一)办理资质是否收取费用?
答:办理资质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资质许可机关不会也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办理等活动,凡声称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申办资质、甚至收取费用的,均不属实。请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厅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31-8929351)。
(二)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备注:常见问题解答根据工作实际动态更新,请企业持续关注,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厅,联系电话:0931-8929351、8929971、8929550。(2024年4月18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