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即日起,严查串标、骗标等行为!不得排斥、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信息来源:资质吧 关键词:  建筑资质 时间:2024-06-26 浏览量:157

  6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01 不得排斥、限制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变相设置交易壁垒


  1.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不得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排斥、限制竞争。


  2.不得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3不得.违反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原则,评定标规则不得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


  02 严禁串通投标、骗标


  1.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


  2.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投标,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得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4.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03 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


  贯彻公平正义。贯彻《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精神和要求,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


  依法依规处置。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健全体制机制。


  强化成果应用。各地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插手干预招投标、排斥投标人、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违法、转包、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典型案件。


  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每一条都值得研究,这将是一份影响深远的文件。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建立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


  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


  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考核内容!


  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


  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


  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


  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


  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意见》发布的同时,5月8日晚十点司法部公众号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招标投标法赫然在列,《招标投标法》正式迎来大修。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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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国资委(办、局)、法院、检察院、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强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决定深入开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破除制约招投标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破除影响公平竞争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持续加大力度打击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快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着力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二、主要治理内容


  (一)设置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


  1.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存在限制招标人自主权,排斥、限制竞争等情形。


  2.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中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经营主体,将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加分事项,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3.违反招投标“七个不准”等公平竞争原则,制定的评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特定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


  (二)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违纪突出问题


  1.招标人(招标代理)规避招标、应公开招标却邀请招标,违反“七个不准”要求,未规范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专家,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限制竞争行为;招标人主体责任未落实,招标流于形式,疏于履约监管等问题。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投标,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权力寻租,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等不认真不公正履职行为。


  4.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问题


  1.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不明、部门监管边界模糊等导致监管不力、监管缺位,招标公告中未明确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导致经营主体投诉无门等问题。


  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本行业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导致标前、标中、标后监管脱节等问题。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旨在理顺体制机制、纠治违法违规、保障公平公正,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本年度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贯彻公平正义。贯彻《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精神和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着力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交易壁垒,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依法依规处置。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问题的,各级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四)健全体制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原则,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分行业打造贯通标前、标中、标后和联动市场、现场、主体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省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市和县(市、区)要着力理顺地方监管体制,加强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好全链条全过程监管要求。


  (五)强化成果应用。各地要及时公开曝光一批插手干预招投标、排斥投标人、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评标违法、转包、违法发包等突出问题典型案件,适时凝练穿透式监管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专项治理成果应用,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的通知》要求,规范建立工作台账。各设区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在2024年6月24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2023年以来本地区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2024年以来本地区专项治理进展情况(首次报送为2024年7月20日前),于2024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专项治理总结报告。


  联系人:周宇;联系电话:0571-87632673。


  附件:1.省级有关单位名单.doc


  2.专项治理工作台账.xlsx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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