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这类建筑工人总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信息来源:建筑管理 关键词:  建筑  工程 时间:2023-01-29 浏览量:257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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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住建委、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制定实名制管理相关制度,开发和管理天津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实名制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督促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及时告知同级住房建设部门。


  第四条 全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托市实名制平台由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并向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传数据。


  市实名制平台实现与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信息共享,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配备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自行选用硬件设施设备和软件系统,信息数据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六条 市实名制平台信息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作业信息、诚信信息等。


  项目基本信息: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区、监管类型、总承包企业、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项目状态、项目类别、总建筑面积等;


  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类型、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信息、电子照片、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教育培训信息、健康状况、基本安全培训等;


  从业信息:工作岗位、工资支付、从业记录、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防疫信息等;


  作业信息:进退场信息、考勤记录、完成工程量等;


  诚信信息: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行为记录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实名制日常管理等工作。


  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并督促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加强日常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同时严格落实监理人员工作责任。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中配备劳资专管员(劳务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信息,负责建立实名制台账,管理维护实名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登记出入施工现场人员,做好考勤记录及公示、向市实名制平台上传信息等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置实名制通道。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实名制通道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智能定位等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考勤,并符合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无法设置实名制通道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置固定考勤打卡点,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前,在市实名制平台申请帐户,并安装调试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前,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并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总承包企业应当将采集的人员基本信息录入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人员进场登记,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人员变化等情况。


  施工现场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从业信息未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施工时段内出入的施工现场人员,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按照实际情况考勤,考勤记录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于每月5日前在施工现场公示上月考勤信息。


  施工现场人员可核对公示的考勤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电子考勤和有关图像、影像等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办理退场,应当经过总承包企业依据考勤情况核对工资并足额支付后,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确认退场并同步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确认退场并同步更新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应当与市实名制平台数据标准相匹配,将采集、更新的现场人员信息实时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完成实名制台账相关操作,按月自动生成实名制台账,做到实时更新、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实名制管理数据,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违规披露、违规使用或者泄露实名制管理数据。


  第十八条 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以市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为依据,开展实名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市实名制平台登记及上传信息等情况;


  (二)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等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及设施设备设置、使用等情况;


  (四)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设立履职等情况;


  (五)实名制台账建立更新等情况;


  (六)施工现场建筑工人考勤记录及公示等情况;


  (七)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


  (八)施工现场人员与市实名制平台、实名制台账、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单中的人员信息等一致性情况;


  (九)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落实等情况;


  (十)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监理日志中对实名制管理监督记录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对存在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纳入信用惩戒;对存在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市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借实施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实名制管理系统服务商,强制总承包企业使用相关硬件设施设备。对情节较轻的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问责;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关于加强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建筑〔2011〕247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3〕481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津建筑〔2017〕3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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